扬州市帝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扬生科市监处罚〔2024〕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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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 08:10:26 浏览次数:67
扬州市帝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构成经营住所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9月19日我局对扬州市智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通过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10月19日公示期满,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且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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