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修复的概念
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公示修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规定:
1.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3.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信用修复向哪个部门提出?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