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罗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2024)粤1324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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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07:33:35 浏览次数:82
深圳市普罗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2024)粤1324执异15号 深圳市普罗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龙灵、王振超: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红璞假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罗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324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红璞假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原案利害关系人王龙灵、王振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4)粤13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龙灵、王振超为本院(2023)粤1324执恢107号[原执行案号:(2022)粤1324执3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出资的1455万元、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普罗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3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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