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爱客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苏0803民初5759号
案件金额(元):6735.00
当事人:原告-淮安市永佳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枣阳爱客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30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永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货款6735元并支付利息(以67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合作关系,被告2021年6月15日从原告处采购酒店毛巾用品一批货款6735元,被告向原告商量收到货后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后面到货一直搪塞不给,原告多次向被告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讨要货款,被告一直推脱生意不好等原因拒不偿还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爱客发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原告永佳公司与被告爱客发公司通过微信方式洽谈毛巾用品等货物事宜。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6735元货物。原告索要货款无果,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佳公司与被告爱客发公司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全部对价。现被告未能依约足额给付全部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35元,承担利息(以6735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8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予支持。被告爱客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枣阳爱客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永佳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6735元、承担利息(以6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枣阳爱客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