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上海蕾斯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处罚单位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金额(元) | 120,000.00 | 没收金额(元) | - |
处罚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日期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月罗公路868号2号楼6楼的办公场地生产FLORIS马鞭草系列洗发液、FLORIS马鞭草系列沐浴露、FLORIS马鞭草系列润肤露和FLORIS马鞭草系列护发素各420瓶。2022年3月,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赠送给青海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并已全部使用。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3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
处罚结果 | ,罚款(12500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