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标注五颗星被判构成欺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在线酒店预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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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9 16:08:55 浏览次数:476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人瞩目的在线酒店预订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一家知名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其运营方在非五星级酒店后标注五颗星图形,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为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最终被法院认定涉嫌欺诈行为,并判决被告承担3倍赔偿性惩罚。这一判决已生效,引发了广泛关注。


原告李女士在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订购了两晚某酒店住宿房间并支付了费用。在预订页面中,该酒店名称后标注了五颗星图形(即★★★★★)。李女士误以为该星级是国家有关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然而,当她入住时,却发现与预期相去甚远。陈旧的设施、不卫生的环境,令李女士感到愤怒与失望。


李女士随后向涉案平台提出投诉,但其评论很快被删除,而涉案酒店在平台上仍然标注五颗星,继续欺骗其他旅客。面对这种情况,李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法庭审理中,涉案平台运营方辩称,李女士已实际入住该酒店,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遭受损失。而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平台并非涉案平台,因此涉案平台自身并不构成欺诈。


然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尤其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更需要准确的信息。虽然涉案平台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传涉案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涉案酒店星级标志为注册商标,普通消费者认知中酒店星级通常与国家旅游局评定的等级挂钩。而涉案平台在页面上直接标注五星图形,并未对其含义进行明确标注和解释,导致消费者误解,从而构成欺诈。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消费款项3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承担司法鉴定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退还住宿费的请求,因为原告已实际入住并享受了酒店预订及接待服务。


对于被告辩称涉案平台未直接受到行政处罚的辩解,法院指出相关部门对原告的举报事项答复文件明确表示,涉案平台与被告运营的另一平台举报事由相似,因此会进行并案处理,从而对涉案平台的行为进行评价。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表示,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消费者在平台购物或购买服务时无法实际接触商品实物,更加依赖于平台对商品及服务的宣传描述。因此,电商平台有义务如实描述商品及服务特征,并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内容进行明确的标注与注释。否则,若消费者对宣传内容产生误解或混淆,平台的宣传行为将构成欺诈,需要承担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3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涉案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标注等级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与大众熟知并广泛认可的标识相近而产生混淆。


此次判决在网络预订服务领域引发广泛讨论,对于电商平台及酒店服务商而言,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责任要求。在数字化时代,建立透明公正的信息传递机制,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信任的必要举措。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推动行业良性发展,才能让在线预订服务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展现出更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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